常见问题

税务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19-04-16 16:43:00   浏览次数:

一、个人所得税篇

问题PIT001:个税改革对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有什么主要的大变化?

       答:变化一:新增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除大病医疗支出外,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在学校发放工资时按月办理扣除。

       变化二: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申报。 

问题PIT002:居民纳税人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为保障教职工的个人隐私及信息的准确性,建议教职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教职工务必仔细认真核对自身情况是否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避免错误填报影响个人的纳税诚信记录。

问题PIT003:“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不同?

       答: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税局APP会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推送至学校申报个税系统客户端,学校据此在每月发工资时做税前扣除;

       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会推送至学校,而是直接推送给税务机关,纳税人需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候(3-6月)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问题PIT004:符合条件但晚了填报专项附加扣除,请问怎么办?

       答:晚报可以补扣,纳税人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可在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问题PIT005:教职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学校何时进行扣除?

       答:每月1日前新增或修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能及时在本月发放工资时做税前扣除,每月1日后新增或修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在月底或次月出才能做税前扣除。


二、发票报销篇

问题TI001:是否所有企业、单位、政府等发票都需要填写购买方税号?

       答:不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索取发票时均无需提供税号,收受发票的要求与此前没有变化。

问题TI002:哪些普通发票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问题TI003:发票新规后,到底哪些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答: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三、发票开具篇

问题TO001:款项已到学院账户,如何申请开具发票?

       答:款项已到学校账户,可以直接到财务部A1-313室开具发票。

问题TO002:款项未到学院账户,如何申请预开发票?

       答:款项未到学校账户,申请人需要从OA系统中填写预开发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相关人员确认后给予开具。

问题TO003: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

       答:不能。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问题TO003:增值税发票抬头、内容、金额开具有误如何办?

       答:增值税发票抬头、内容、金额开具有误,持票人可持购买方记账凭证联到学校财务部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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