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3 22:42:29   浏览次数: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非学历教育收费的管理,促进学院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试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收费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非学历教育是指不具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籍和证书的学生,包括举办各类培训、进修、考前辅导、继续教育、考试、认证等形式的办班。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的举办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运营与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院对办学单位主办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办学的申报程序,不得先开办后申报或不申报。合同经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送办学单位、合作方、学院办公室及财务部存档。

第二章 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

    第六条 学院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学院对院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学院财务部根据学院培训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对成立附属的相应组织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各办学单位在组织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收入时,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的相关制度。

    (二)利益兼顾原则。学院各种培训项目创收分配应兼顾学院、办学单位(含合作单位)、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定义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非学历教育收入是指:由学院各办学单位

    自主开办的项目收入;或各办学单位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办的项目收入。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管理:

    (一)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等按照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收费管理制度执行。

    (二)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项目收费标准经学院领导确认审核,审核后收费标准须在办班前公示。

    (三)培训项目收入,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账目,记账清楚,不得设立账外账。

    (四)项目收入必须及时全额进入学院指定账户,原则上不接收现金;发票统一由学院财务部开具。

    (五)学院各办学单位及合作单位不得在协议(合同)规定范围以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使用非正规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办学经费、坐收坐支,违者将追究办学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的净收入,学院将按一定比例提取并作为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的各类协议(合同)应明确合作方收入(含税费)分成方式及比例,保障学院利益。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收入分配,原则按如下比例进行控制:

    1、本项目运营成本(含应缴纳的税费),占50%;

    2、学院发展基金,占30%;

    3、本项目人员绩效激励,占20%。

    第十一条 为支持学院各单位培训项目的开展,2018年1月1日之前,培训项目收入按比例应计提的学院发展基金部分,可用于本项目的运营成本支出。

    第十二条 学院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新项目培训的开拓、教学与科研、风险管控等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运营成本,主要是用于项目的专用设备采购、办公、印刷及材料费,差旅会议费、接待费、取得出版费、文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人员薪酬及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招生费用等。

第三章 非学历教育经费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在项目设立与项目运营期间,应编制费用计划,并将费用计划报送给学院财务部。各办学单位的各项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须向学院财务部申报立项,经立项后方可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列支经费。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报销管理应按学院的财务制度执行。

    (一)非学历教育创收项目建账立项,进行单独核算,并按国家税务规定为各创收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二)非学历教育创收项目收入在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按学院报销管理规定据实列支;报销参照运营经费报销的个人报销、对公业务及劳务报酬业务规定。

    (三)使用创收项目经费购买设备金额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单项金额超过1 000元)的,须到校园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再走财务报销流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办学单位的各项收费需接受学院财务部的监控,定期接受学院监察与审计部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需要制定收支台账,定期与学院财务部核对账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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