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收费管理制度(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6-23 11:25:3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院收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06〕2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各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及教辅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收费是院内各单位的各类收费,包括学历教育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资源服务性收费等。

第四条 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院财务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学院收费工作由财务部集中管理,其收费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收费标准并报学院审批,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负责完成各类学历教育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资源服务性收费等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收费情况及交费、欠费情况。

   (四)积极配合院内、外有关部门做好学院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五)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并落实整改意见。

   (六)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收费规定

第七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非学历教育收费、资源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第八条 学历教育收费规定

   (一)学历教育收费是指对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各类学生主要包括: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学位、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二)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学费收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学生以及2017年、2018年入学的本科插班生按原缴费方式缴纳学费,并执行学年制收费标准至毕业,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并按学分制收费。

   (四)学生须在每学年注册前缴清相应学费,无法在注册前缴清相应学费的,须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缓交手续。

   (五)学生未在注册前缴清学费又未被批准缓交的,或被批准了缓交但未在缓交承诺的还款时间前缴清学费的,按恶意欠费处理。

第九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提前结束学业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第十条 因调整专业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财务部将按教务与科研部公布的学生名单,为学生办理退费。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规定

   (一)非学历教育收费包括院内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短训班等培训收费。

   (二)学院对办学单位主办的培训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项目办学的申报程序,不得先开办后申报或不申报。

   (三)各单位收费必须按照学院下达的收费文件或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

   (四)各单位与院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或培训协议的,必须以学院作为收费主体,收取各项费用,开具收费票据,并根据合作协议,定期向合作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资源服务性收费规定

   (一)资源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资源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三)资源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财务部将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收费公示的方式在财务部主页公布。

第十三条 代收费有关规定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院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代收费文件收取,各单位不得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取考试费。

第四章 责任及处罚

第十四条 院内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按下列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

   (一)擅自进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恢复收费标准,没收违规所得;

   (二)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做出减免决定的,责令限期补交费用并整改;

   (三)收费时不开票据;不使用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设立 “小金库”的,全额没收违规所得,责令限期整改;

   (四)收费不上缴学院,私自将收入截留;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所有收入;收入公款私存;存在坐收坐支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拒不接受学院监察审计部和财务部检查监督的,不按期整改的,全院通报批评;

   (六)对屡次违规的单位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处分或劳动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明确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将学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事项变动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发布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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