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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9 16:24:55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精神,加快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完善民办教育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 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备案制度和住宿费核准制度。我省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各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应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布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禁学校单方面对在校生提高收费。各级价格、教育、人社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

        三、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已备案的学费,已核准的住宿费对目前在校生继续实行,不得以取消备案、核准制度为由,重新制定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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