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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校外个人来校取得收入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7 点击:

财务〔2023〕4号

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

接从化区税务局通知,校外个人来学校开展授课、讲座、报告、咨询等各类活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其相应劳务报酬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依照税务机关要求,学校在向提供劳务的校外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先取得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校外个人,是指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在学校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所有个人。

二、校外个人增值税应税收入起征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36号)及广东省相关税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自然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因此,校外个人向学校提供劳务,单次取得应税收入在500元以上的,劳务提供方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并向学校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单次取得应税收入在500元及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发票代开申请途径

符合条件的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主要申请途径包括:

(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以“个人办税”身份进入——【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按系统提示填写上传资料;

(二)“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

【我的发票】——【更多】——【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电子)】,按系统提示填写上传资料;

(三)“广东税务”手机APP

【我的】——以“自然人办税”身份进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按系统提示填写上传资料;

(四)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线下申请

线下申请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代开的,需提交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或载明委托事项的协议、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校外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其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发票代开申请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代开环节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该笔应税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学校取得发票后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37月7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61787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