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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2022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 点击:

财务〔2022〕4号

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在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不能填报。

五、办理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APP

该方式适用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或已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操作流程: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在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申报。

(二)委托扣缴义务人(学校)办理

该方式适用于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无法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采用该方式的纳税人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附件1)提交至财务处,纸质版需填列完整并亲笔签名。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口径



财务处

2022年3月29日

(联系人:杨银芳,联系电话:61787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