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2020〕4号
各教学单位,各室、部、中心、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情形的纳税人须办理年度汇算。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9 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进行汇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人。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四、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接从化区税务部门通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办理时间为 2020年4月16日至6月15日。
六、办理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APP
该方式适用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或已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操作流程: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登陆后在首页找到【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入口,查询2019年收入及全年已申报税额数据,确认无误后返回首页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按系统指引办理年度汇算。(详见附件1)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若查询全年已申报税额与薪酬查询系统的已缴纳税额存在差异的,请纳税人先与学校财务部税务岗核实纳税申报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二)委托扣缴义务人(学校)办理
该方式适用于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无法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采用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5月22日前与学校财务部税务岗进行书面确认并签定委托书,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学校2019年1月发放的2018年年终奖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因此不属于本次年度汇算清缴范围。
(二)老师可选择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如有疑问,可联系财务部何老师(电话:61787180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附件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
附件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要点
附件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附件4:委托书
财务部
2020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