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各室、部、中心、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票是已付款的有效凭证。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发票开具工作,合理规避相关的税务风险及法律风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预开发票事宜规定如下:
1.相关款项未达我校账户而确需我校预先开具发票的,申请开票的二级单位(含各院系、室、部、中心、馆)应与付款方(收票方)在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界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不予预开发票。
2.各二级单位(含各院系、室、部、中心、馆)申请预开发票须通过我校OA办公系统的预开发票申请流程办理,在填写预开发票申请时,请按规定上传相关合同(协议)作为附件。
3.预开发票的相关款项到达学校账户时间,原则上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且不得跨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部
2017年09月18日
(联系人:何少雯,联系方式:6178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