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2018〕4号
各教学单位,各室、部、中心、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与从化区国家税务局对我校开展了发票专项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经国家税务机关查实,我校个别教职工报销发票确为虚假发票。在本次核查中,涉及虚假发票的报销业务单据32份,确认虚假发票46张,总金额共计63,959.90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财务部将追回虚假发票涉及的已报销款项,并建立经办人诚信档案。凡涉及使用虚假发票办理报销业务的,财务部将不再受理该经办人的财务报销业务。涉及利用虚假发票套取学校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务部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