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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7号),符合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情形的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须依法办理汇算。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4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进行汇算,确定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税率表见附件1)
说明: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学校2024年发放的年终奖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按规定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4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纳税人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纳税人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2024年度汇算:
(一)2024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包括2024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情形。
(二)2024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包括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以及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情形。
四、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4年度内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五、办理时间
2024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办理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APP
该方式适用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或已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操作流程: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在首页点击进入“202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按操作指南办理年度汇算。
操作指南: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6/c5238629/content.html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若查询个人所得税APP全年已申报税额与薪酬查询系统的已缴纳税额存在差异的,请纳税人先与学校财务处薪酬岗核实纳税申报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二)委托扣缴义务人(学校)办理
该方式适用于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无法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采用该方式的纳税人应提前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办税委托书(附件3)提交至学校财务处,同时向财务处薪酬岗补充提供其2024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汇算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期结束前缴纳税款。汇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二)申请2024年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补税,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需在办理以前年度汇算补税、更正申报或者提供资料后申请退税。
纳税人提交汇算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三)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人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五)如有疑问,可联系财务处刘老师(电话:61787299,电子邮箱:liujch2@nfu.edu.cn)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办税委托书
财务处
202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