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学院财务〔20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四十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教成〔1990〕02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收费是学校各单位的各类收费,包括学历教育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资源服务性收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学历教育收费有关条款适用于2017年(含)至2020年(含)入学的普通本科生。
第五条 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控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由财务处集中管理,财务处收费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收费标准并报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负责各类学历教育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资源服务性收费等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各类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退费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向教学单位、学生处、教务处等单位通报学生缴费情况,并定期形成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呈报学校审示。
(四)积极配合学校内、外有关单位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及时上报学校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意见。
(五)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办理学生奖、助、贷、补等资助项目审批手续,协助财务处向各教学单位通报学生缴费情况,督促各教学单位落实学生缴费、注册管理以及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第九条 教学单位负责学生缴费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费,并具体落实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十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历教育收费(含学费、住宿费)、非学历教育收费、资源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收费规定
(一)学历教育收费是指对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中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各类学生主要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成人教育学生、来华留学生。
(二)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并按学分制收费,同时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即学校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情况下,老生(指在校生)按其入学年份对应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新生(指收费标准变动后入学的学生)按变动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三)专业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所有收费一律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学生须在每学年注册时按所修读专业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并根据其居住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缴清本学年住宿费。学生无法在注册时缴清专业学费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手续。
(五)学生须按学校公布的缴费通知对已确认修读的课程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学生无法在缴费通知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学分学费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提前结束学业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应退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因专业调整导致学生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财务处按教务处认定的学生名单,为学生办理退费。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规定
(一)非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校内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短训班等培训收费。
(二)学校对办学单位主办的培训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项目办学的申报程序,不得先开办后申报或不申报。
(三)各单位收费必须按照学校下达的收费文件或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或低于标准收费。
(四)各单位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或培训协议的,必须以学校作为收费主体,收取各项费用,开具收费票据,并根据合作协议,定期向合作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资源服务性收费规定
(一)资源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资源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不高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并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等原则制定,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六条 代收费有关规定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代收费文件收取,各单位不得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取代收费用。
第四章 责任及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按下列规定对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取消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恢复原收费范围、恢复原收费标准,没收违规所得,并责令将已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学生。
(二)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做出减免决定的,责令限期补缴费用并整改。
(三)收费时不开票据、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设立 “小金库”的,全额没收违规所得,责令限期整改。
(四)收费不上缴学校,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所有收入,收入公款私存,存在坐收坐支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五)拒不接受学校监察与审计处和财务处检查监督,不按期整改的,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执行处分。
(六)单位负责人屡次违规的,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执行处分。
第十八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事项变动等收费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切实保证收费信息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制度执行期间发生变动的,按最新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31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