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保证学院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各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及教辅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院内各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取得的收费合法凭证,是学院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院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制定票据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是学院各类收费票据统一管理单位,院内各单位严禁私自印制或自购收费票据。
第六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各类收费票据的购领、发放、检查、核销等管理工作,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一)购入票据要根据票据顺序号和当年自编的顺序号每本编号,使用时按顺序号领发。至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号继续使用。
(二)发放票据要根据领用单位的用途正确发放,并说明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检查发放的票据有无缺联、缺号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办理退还手续。
(三)核销票据时,要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合乎有关规定,是否已将款项全部上缴财务部。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应指定财务对接人负责本单位各类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对接人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书面报告财务部备案,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九条 目前学院使用的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适用于收取物价部门批准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学历学位教育部分)规定的项目、非学历教育培训及对外提供其他服务而收取的各类服务收入。
(二) 学院内部普通收据
学院内部普通收据,由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及管理。
学院内部普通收据适用于学院单位内部往来款,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上述票据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各类收费票据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第四章 票据领用和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对接人初次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内容,经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批准并加盖部门章,由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十一条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制度。
(一)发生经常性收费业务的单位采取“验旧换新”方式,即除部分留作备用外,缴回原领用票据再领用新票据;
(二)非经常性收费业务的单位在**缴回手续后需要再次领购票据时,其手续视同初次领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票据时应先检查票据是否加盖专用章,是否存在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如领用时无异议,则视为该本票据无问题。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用票据后,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所领票据不得拆本使用。填开票据时,按票据的号码顺序填写,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金额大小写一致、印章齐全。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严禁虚开、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留全部联次,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办理缴款手续时,除交还第三联(记账联)外,还需提供票据存根,财务部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已使用并交款的票据存根联的最后一张背面签字确认。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
第十七条 目前学院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用红字发票表示冲销原开立的票据金额,红冲发票应与原错误发票订在一起,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和保管
第十八条 各单位领用票据后,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存根联(必须经财务部审核人员签字确认所收款项已缴交,封面或封底填写清楚齐全)结清领用手续。在年度临近结束时,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到财务部缴回或办理续借手续。同一本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及时缴销或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虽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验,但仍需自行保管的票据,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方可销毁。与票据的领用、缴销有关的凭证、账册应保留15年。
第二十条 用票单位应由票据专管员妥善保管票据,确保安全。若发现票据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财务部挂失并书面报告情况。同时,税务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建立票据稽核制度。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财务部稽核人员负责对本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二条 用票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机关和学院财务、监察与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规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院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违反票据制度规定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处分或劳动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