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精神,加快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完善民办教育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备案制度和住宿费核准制度。我省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各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应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布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禁学校单方面对在校生提高收费。各级价格、教育、人社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
三、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已备案的学费,已核准的住宿费对目前在校生继续实行,不得以取消备案、核准制度为由,重新制定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