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1 22:2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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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符合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情形的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须办理汇算。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汇算的主要内容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进行汇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税率表见附件1)

说明: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学校2023年发放的年终奖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按规定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纳税人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纳税人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2023年度汇算:

(一)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包括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情形。

(二)2023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包括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以及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情形。

四、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度内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关于预约办税的提醒: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六、办理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APP

该方式适用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或已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操作流程: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在首页点击进入“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核对重要信息(详见附件2)。信息核对无误后返回首页点击【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按系统指引办理年度汇算(详见附件3、附件4)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若查询全年已申报税额与薪酬查询系统的已缴纳税额存在差异的,请纳税人先与学校财务处薪酬岗核实纳税申报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二)委托扣缴义务人(学校)办理

该方式适用于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无法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采用该方式的纳税人应提前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5)、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办税委托书(附件6)提交至学校财务处,向财务处薪酬岗补充提供其2023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二)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三)纳税人可选择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人需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五)如有疑问,可联系财务处刘老师(电话:61787299,电子邮箱:liujch2@nfu.edu.cn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汇算准备事项手机APP操作指引

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简易申报)

4.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标准申报)

5.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6.办税委托书




财务处

2024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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