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1 09:00:00   浏览次数:

财务〔2022〕2号

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称年度汇算)情形的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须办理年度汇算。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2021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进行年度汇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21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税率表见附件1)

说明: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学校2021年发放的年终奖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按规定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纳税人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汇算:

(一)2021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包括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情形。

(二)2021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包括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以及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情形。

四、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1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关于预约办税的提醒: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APP

该方式适用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或已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操作流程: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登陆后在首页找到【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入口,查询 2021年收入及全年已申报税额数据,确认无误后返回首页点击【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按系统指引办理年度汇算。(详见附件2、附件3)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若查询全年已申报税额与薪酬查询系统的已缴纳税额存在差异的,请纳税人先与学校财务处薪酬岗核实纳税申报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二)委托扣缴义务人(学校)办理

该方式适用于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无法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采用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4)、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办税委托书(附件5)提交至学校财务处,向财务处薪酬岗补充提供其2021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二)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三)纳税人可选择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人需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五)如有疑问,可联系财务处杨老师(电话:61787285,电子邮箱:yangyf@nfu.edu.cn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简易申报)

          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标准申报)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办税委托书




财务处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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