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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1 09:00:00   浏览次数:

财务〔2023〕6号

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财务处

2023年9月1日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61787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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