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7 19:30:00   浏览次数:


财务〔2023〕10号

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政策红利,及时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包括学前教育阶段和学历教育;

(二)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三)大病医疗;

(四)住房贷款利息;

(五)住房租金;

(六)赡养老人;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确认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一)2024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只需在2023年度基础上延续的;

(二)2024年度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的;

(三)2024年度需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

(四)2024年度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

三、办理时间

(一)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学校)扣除的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认;

(二)选择不由扣缴义务人(学校)扣除的须在2025年6月30日汇算清缴结束前自行申报;

(三)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须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间内自行申报;

(四)自2024年度开始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符合条件之日起自行申报。

四、办理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APP

该方式适用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或已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操作流程: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在首页点击“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去确认”,或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按系统指引完成确认。(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二)委托扣缴义务人(学校)办理

该方式适用于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无法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采用该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上述第三点的相应办理时间及时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附件2)提交至财务处(A1-321办公室),纸质版需填列完整并亲笔签名。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二)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四)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赡养老人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特此通知。


附件:1.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指引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财务处

2023年12月7日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61787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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