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确认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8 20:30:00   浏览次数:

财务〔2021〕11号

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政策红利,及时确认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包括学前教育阶段和学历教育;

(二)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三)大病医疗;

(四)住房贷款利息;

(五)住房租金;

(六)赡养老人。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确认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一)2022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只需在2021年基础上延续的;

(二)2022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的;

(三)2022年需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

(四)2022年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

      三、办理时间

    (一)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学校)扣除的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认;

    (二)选择不由扣缴义务人(学校)扣除的须在2023年6月30日汇算清缴结束前自行申报;

    (三)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须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间内自行申报;

    (四)自2022年开始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符合条件之日起自行申报。

      四、办理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APP

    该方式适用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或已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操作流程: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在首页【热点专题】模块点击【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了解一下】,按

系统指引完成确认。(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二)委托扣缴义务人(学校)办理

该方式适用于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无法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采用该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上述第三点的相应办理时间及时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附件2)提交至财务处,纸质版需填列完整并亲笔签名。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二)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的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赡养老人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特此通知。

 

  附件:1.确认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指引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财务处

2021年12月15日

(联系人:杨银芳,联系电话:6178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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