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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9 点击:

财务〔2023〕1号

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符合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情形的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须办理汇算。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汇算的主要内容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2022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进行汇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22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税率表见附件1)

说明: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学校2022年发放的年终奖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按规定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纳税人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纳税人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2022年度汇算:

(一)2022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包括202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情形。

(二)2022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包括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以及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情形。

四、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度内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五、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关于预约办税的提醒: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六、办理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APP

该方式适用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或已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操作流程: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登陆后在首页找到【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入口,查询 2022年收入及全年已申报税额数据,确认无误后返回首页点击【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按系统指引办理年度汇算。(详见附件2、附件3)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若查询全年已申报税额与薪酬查询系统的已缴纳税额存在差异的,请纳税人先与学校财务处薪酬岗核实纳税申报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二)委托扣缴义务人(学校)办理

该方式适用于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无法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记的港澳台、外籍纳税人。

采用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4)、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办税委托书(附件5)提交至学校财务处,向财务处薪酬岗补充提供其2022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二)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三)纳税人可选择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人需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五)如有疑问,可联系财务处刘老师(电话:61787299,电子邮箱:liujch2@nfu.edu.cn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简易申报)

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标准申报)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办税委托书




财务处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