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财务部关于规范预开发票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1 11:30:26   浏览次数:

 

各教学单位,各室、部、中心、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票是已付款的有效凭证。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发票开具工作,合理规避相关的税务风险及法律风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预开发票事宜规定如下:

    1.相关款项未达我校账户而确需我校预先开具发票的,申请开票的二级单位(含各院系、室、部、中心、馆)应与付款方(收票方)在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界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不予预开发票。

    2.各二级单位(含各院系、室、部、中心、馆)申请预开发票须通过我校OA办公系统的预开发票申请流程办理,在填写预开发票申请时,请按规定上传相关合同(协议)作为附件。

    3.预开发票的相关款项到达学校账户时间,原则上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且不得跨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部

2017年09月18日

(联系人:何少雯,联系方式:6178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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